持有的其他方权益工具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5-12 18:06:08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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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其他方权益工具
发行方的权益工具,对持有方来说是属于金融资产的。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
(一)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二)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一)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企业对全部现有同类别非衍生自身权益工具的持有方同比例发行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使之有权按比例以固定金额的任何货币换取固定数量的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该类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权益工具是公司融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股权工具。在公司扣除债务后的资产中拥有剩余索取权的合约。如果该合约条款中没有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的合同义务;没有包括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则该工具属于权益工具。权益工具的发行人有义务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向资产的持有者支付红利。权益工具发行的形式有公开募集和私募。前者需要具备特定交易市场的条件,如财务状况、公司治理、产业前景等,需要专业机构来帮助实施。后者是对特定人员或机构发行,不需要向社会公开有关的信息。
其他权益工具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对于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无论其名称中是否包含“债”,其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都应当作为发行企业的利润分配,其回购、注销等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对于归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无论其名称中是否包含“股”,其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原则上按照借款费用进行处理,其回购或赎回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行方)发行金融工具,其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交易费用,如分类为债务工具且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当计入所发行工具的初始计量金额;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应当从权益(其他权益工具)中扣除。
通过上述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持有的其他方权益工具有了一定了解。这里我们会涉及到两个知识点,一个是权益工具的定义和理解,另外一个则是关于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只有弄清楚这两点,关于对持有的其他方权益工具就很好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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