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兼营增值税业务是否须申请一般纳税人?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3-19 11:59:12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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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兼营增值税业务是否须申请一般纳税人?
如发生在2010年3月20日后,应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如发生在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20日,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文件规定,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在以运输业务为主营收入,同时也兼营增值税业务均不符合上述文件中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只要销售额超过小规模标准,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一般纳税人如何申请?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附,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2.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3.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以上就是小编对"物流公司兼营增值税业务是否须申请一般纳税人",首先根据相关规定,此类企业允许申请一般纳税人.但是否必须申请一般纳税人要看公司的销售额,额度不足的话可以不申请,但是只要额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必须申请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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