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没收假币的损失可否税前列支?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5-21 09:39:55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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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没收假币的损失可否税前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支出不得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十三、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持有、使用假币均属于扰乱金融秩序,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如果持有、使用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且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还将面临刑事责任.企业日常工作中可能会因失误而收取假币,进而被银行没收的情形,虽然可能不至于导致刑事责任,但如果允许税前列支扣除这部分被没收的假币,这部分不合法的支出由国家税收利益买单显然是违背税法精神的.
坏账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吗?
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真实合理的资产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3、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造成的坏账损失,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且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4)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5)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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