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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应具备的条件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4-08 10:16:31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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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二条规定: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流程是怎样的?

缴纳流程:

1. 确认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前如实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出具《四川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见附件1).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1)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认定条件

-残疾职工持有效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

-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单位为残疾职工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2)用人单位申报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眉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表》.

- 加盖公章的上年度本单位《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

-在岗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备查)、附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以单位名义缴纳的在岗残疾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原件(盖社保部门公章).

-上年1月、6月、12月在岗残疾职工本人签字的工资领取单复印件(盖单位公章)或银行工资发放回执单.

-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及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

2. 申报缴纳

保障金按年度缴纳.用人单位应于每年7至12月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缴纳渠道可选择电子税务局渠道缴纳(百度搜索"四川省电子税务局"--输入单位识别号-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栏目)或大厅前台缴纳.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用人单位在向税务部门申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加盖公章的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花名册原件(备查)并附复印件,其中行政事业单位为加盖公章的上年12月《眉山市财政统发工资汇总表》原件(备查)、附复印件.

(2)对已安排残疾人的,应同时出具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定的《四川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税务机关凭此《确认书》核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保障金.

4. 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5. 税务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税收票证.保障金全额缴入地方同级国库.

6.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保障金,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7.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税务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上年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针对安置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应具备的条件说明.安置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应具备的条件大致有四条,小编就不过多赘述了.在此还为大家讲解了一下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申报流程,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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