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涉税行为如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4-10 18:06:41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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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涉税行为如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根据吉地税发[2006]97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
某一涉税行为只有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可以对其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一) 应受处罚行为是违反税务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二) 应受处罚行为是具有责任能力的公民或者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
(三) 应受处罚行为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制裁的行为.
提示:对于一涉税行为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税务机关才可以对其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有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权、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具有税务行政处罚权的主体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具有税务行政处罚权的主体: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
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的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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