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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用旧机动车辆的税务处理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3-17 13:39:40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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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用旧机动车辆的税务处理

A企业(非旧货经营企业)现有自用旧机动车需要出售(包括小轿车、卡车、大客车、面包车、四轮车等),以上车辆全部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且销售价格全部低于账面价值.请问上述业务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A企业(非旧货经营企业)现有自用旧机动车需要出售(包括小轿车、卡车、大客车、面包车、四轮车等),以上车辆全部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且销售价格全部低于账面价值,那么售价肯定是低于原值.符合上述规定的是可以免税的.

销售二手车如何缴纳增值税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二手车.非二手车经销企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二手车,购进或自制时,根据文件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金的,应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购进或自制时,根据文件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金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额等于含税销售额除以(1+4%)."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37号)的规定,销售的二手车是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值得注意的是,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销售2013年8月1日后购进的所有自用机动车,都要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二手车,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机关、事业单位等销售二手车.一般情况下,这些单位本来不是国税机关的管辖户,偶然发生二手车销售,应作为临时纳税人按次纳税.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额等于含税销售额除以(1+3%),与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相比后,确认是否应纳增值税.

4、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免征增值税.

销售自用旧机动车辆的税务处理,对于这个问题,其实我们可以理解为是二手车的销售,不论是什么样的车型,只要是使用后再销售的,如果销售收入没有超过其原值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但是如果超过了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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