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是否可以一次性列支开办费?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5-15 16:38:15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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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是否可以一次性列支开办费?
外商投资企业不能一次性列支开办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筹办期发生的费用,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前款所说的筹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
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
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他费用
哪些费用不列入开办费支出?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时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我国政府还规定,中外合资进行谈判时,要求外商洽谈业务所发生的招待费用不得列作企业开办费,由提出邀请的企业负担.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不得列作开办费.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企业筹建期的确定在我国受税法影响较大.例如《外资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外资企业筹建期为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之日止的期间".以上所称"被批准筹办之日",具体是指企业所签订的投资协议后和合同被我国政府批准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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