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固定资产所耗用自产产品是否属于视同销售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5-02 16:12:19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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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固定资产所耗用自产产品是否属于视同销售
公司在自建固定资产过程中,使用了公司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如半成品、产成品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和第十条规定,公司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固定资产的建造,所使用的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其实视同销售里也有一条规定: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非应税项目简单地说是不缴纳增值税的项目,列如如果用于不动产建设,以后处置不动产时候缴纳营业税而不是缴纳增值税,这个就是非应税项目,所以用于不动产建设需要视同销售.同理,建造动产,以后处置动产依然是缴纳增值税的,依旧是应税项目,所以就不视同销售了.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
⑴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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