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4-19 13:51:31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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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
1、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时发现有误,发票联、抵扣联尚未交付给购买方的,可当月即时作废.除此之外,对开出的专用发票再作废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作废后的处理 :对于满足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销售方取得发票联、抵扣联后,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一般纳税人在哪一种情况下不能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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