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会计实战基地 > 资讯中心 > 会计实务 >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4-19 13:51:31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967

免费提供专业会计相关问题解答,让您学习无忧

浩然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特级讲师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黑龙江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内蒙古

用不懈争取进步,自强不息,用汗水浇灌理想,超越自我,用奋斗放飞希望,让青春放飞最美丽的光芒。所以就跟老师来一起看看吧。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

1、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时发现有误,发票联、抵扣联尚未交付给购买方的,可当月即时作废.除此之外,对开出的专用发票再作废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作废后的处理 :对于满足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销售方取得发票联、抵扣联后,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一般纳税人在哪一种情况下不能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说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是有严格规定的,不是随便就可以作废的,需要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在此,小编还整理了一般纳税人不得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仅供大家参考!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问题您看懂了吗,希望这个解答可以帮助到您,如果大家还想知道更多的可以关注我们会计实战基地哦!会计实战基地是专业的线上考证培训机构,能最大程度解决您的会计考证难题,还在等什么呢?赶快行动起来吧!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上一篇:找税局代开的金额在3万以下是否需交税? 下一篇:增值税专用发票能不能作为交货凭证?

相关资讯

相关问答

  • 1
  • 2
  • 3
会计实战基地

会计实战基地

欢迎来到会计实战基地,请问你有什么问题呢?
【回复1】零基础怎么学会计
【回复2】免费试学60+行业真账实操
【回复3】初级,中级,注会等报考信息
【回复4】免费领取做账资料
【回复5】免费领取备考资料
【回复6】咨询其他问题
发送【姓名+微信】免费申领用友财务软件3个月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