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3-19 11:37:48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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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47条的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二)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四)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六)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当应收账款确实无法回收时,为什么要冲减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确认无法收回时,应收账款与坏账准备需要同时减少(冲销),原因有税务与会计两方面的原因.
一、税务上的原因
税法规定,只有会计上做了应收账款冲销的,才可以在税前扣除资产损失
(一)会计上做确认资产损失的处理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以下简称25号公告)第四条规定: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现在已经改为留档备查),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因此,会计上作资产损失处理是必要条件之一.
根据公布的税务稽查案例显示,企业只是做了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税务上不认可是"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所以税务稽查最终的处理结果,是要求企业纳税调增、补税以及滞纳金等.
(二)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材料
25号公告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说明:
上述规定中涉及到"出具专项报告"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从2018年度起,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三)资料留档备查,直接填报纳税申报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
1、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2、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综上所述,应收账款确认无法收回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条件就是要满足上述三个条件.
二、会计方面得规定
应收账款:确实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已经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关于资产的确认标准了,需要终止确认.
坏账准备:《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二)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转销应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 "应收利息"、"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什么情况下应收账款可做坏账处理?哪些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这种应收账款,相关规定中大致把它分为了六个部分,详细内容大家可参考本文的分享.不过,在这里小编还想说的是,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收账款可以冲减坏账准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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