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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期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5-21 13:34:01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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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期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如您公司2018年发生的费用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在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收款方补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跨年发票的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它是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归属期的一项原则.凡是在本期内已经收到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一切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权责发生制属于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方面的要求,它解决收入和费用何时予以确认及确认多少的问题.

业务已经发生,属于当期应该负担的费用,就应该计入当期,和发票是否到达,发票能否取得并无必要联系,发票在会计核算上仅仅是原始凭证的一种而已.

因为属于当期发生的支出,哪怕没有发票,也应该直接做会计分录,记入当期费用.

跨期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这个问题,通过学习小编认为是可以的,只是该发票的取得是在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且确认期不得超过5年,更为详细的政策说明,大家还是自行到本文中学习吧.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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