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超90天未认证可否退回重新开具?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5-11 16:08:36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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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超90天未认证可否退回重新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有关发票作废条件的规定,超过90天未认证的发票不可以做作废处理,不可以退回重新开具.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法认证.
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时间还有限制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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