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报废能否退还已纳车船税?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3-26 14:33:49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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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报废能否退还已纳车船税?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在缴纳车船税后,车辆发生报废的,可以凭车辆报废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报废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车船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9年修正)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四条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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