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售后回购业务如何处理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3-17 15:42:18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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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售后回购业务如何处理
这种交易方式,如果销售合同中明确了回购日期,到期后必须由卖方回购,同时还约定了利率,就可以认定为融资性售后回购业务;如果销售合同没有约定具体回购日期,或回购仅是备选条件之一,或没有约定利率,或按市场价格回购的,就可以认定为促销性售后回购业务.促销性售后回购业务按正常的销售业务进行财税处理.
以融资租赁方式售后回租房地产的,与融资性售后回购房地产没有本质上的区别,税务处理应基本一致,这里将其合并论述.
案例
甲房地产企业2010年1月1日将一栋已完工的商务楼销售给乙银行(经批准具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售价为5000万元.该栋商务楼的建造成本为4500万元.合同约定2012年12月31日房地产企业将该栋商务楼重新购回,回购价为5600万元.
会计处理
这项交易实质上是房地产企业将房产做抵押担保,向银行借款5000万元,期限3年,应付利息600万元,其所售房产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没有发生实质上的转移,仍留在该房地产公司,因此不能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暂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房地产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出售房产时: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其他应付款 5000
借:发出商品 4500
贷:开发产品 4500
2.2010年和2011年度末计提应付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200
贷:其他应付款 200
3.2012年12月31日重新回购房产时:
借:其他应付款 5400
财务费用 200
贷:银行存款 5600
借:开发产品 4500
贷:发出商品 4500.
售后回购的相关区别
最终归属不同
1、售后租回交易与售后回购交易资产所有权的最终归属不同
售后租回交易在出售方和购买方进行谈判时,就可认定为是一项融资租赁或者是一项经营租赁,如果是一项融资租赁,那么这种交易实际上转移了买主(即出租人)所保留的与该项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所有权最终很有可能转移,资产将归出售方所有;而如果该交易被认定为经营租赁,那么资产的所有权就不会发生转移,仍归买主(即出租人).
售后回购交易在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即同意日后重新买回这批商品,因此商品的最终所有权不会转移,仍归出售方.
取得有所不同
2、售后租回交易(租金)与售后回购交易(回购价)的取得有所不同
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的售价和租金是相互关联的,是一揽子方式谈判的,是一并计算的.
售后回购交易中,回购价的确定则与销售价无关,回购价可在购回协议中订明,也可以回购当日的市场价为基础确定,因此回购价可能高于原售价也可能低于原售价.
交易对象及账务处理不同
以上就是融资性售后回购业务如何处理,按正常的销售业务进行财税处理.大家掌握好一切实务问题均可迎刃而解.大家不要记错了,要注意的是你实务中有任何问题都可以咨询本网站的老师,千万不要因为不了解正确处理方法而做出错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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