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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有哪些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4-09 14:56:10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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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有哪些

缔约过失责任有四种类型:

(一)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

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1、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

2、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

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件.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无论何种欺诈行为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

1、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2、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三)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所谓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其披露当然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思的.

所谓不正当使用是指未经授权而使用该秘密或将该秘密转让给他人.如将商业秘密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由自己直接利用商业秘密的使用价值的行为或状态,或非法允许他人使用.无论行为人是否因此而获取一定的利益,都有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四)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种情形以外的违背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在缔约过程中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义务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有哪些?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按照过失原因大致可以分为四个类型,在上文中小编对这四个类型都做了详细的整理分享,大家在学习之后,对本题是否理解掌握了呢?如果还不明,请大家及时与本站的老师联系.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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