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竣工日期争议怎么处理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3-24 17:10:24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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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竣工日期争议怎么处理
1、竣工验收.根据《合同法》第279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隐蔽工程的验收.根据《合同法》第278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窝工、停工等损失.
3、竣工日期争议.根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工期延误有很多原因.从实践来看,工期顺延的理由主要是下列情形:
1、工程量增加;
2、发包人变更设计;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
4、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
5、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
6、工程质量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当承包人发现合同工期远低于合理工期而没有合适的赶工措施费用或者无法组织正常施工时,应该在招标投标活动时提出质疑,通过对招标文件质疑和修改来达到目的.在合同签订后,一般情况下,不可以对实质性条款进行变更,但是根据合同法规定,如果有充分的依据证明工期不合理、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当申请变更时,可以重新确定签约工期或增加延期,或者增加赶工措施费用.
建设工程合同竣工日期争议怎么处理,通过上文的讲诉,大家按照步骤操作就行,能够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竣工日期还是对双方都有好处的.其实这个并不难.大家一定要知道处理.而且我们了解到如果你在实际操作中遇到其他会计问题,可以咨询本网站的在线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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