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统借统还的税务处理如何做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3-24 18:28:56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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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统借统还的税务处理如何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企业集团统借统还是指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即母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和本金的业务.或者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配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
企业将自有或借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当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该文件需说明:
1、由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取得资金后,由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分借给下属单位.最后由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统一归还.
所以若子公司取得集团资金后再以同样的利率转贷给下属孙公司,那么子公司和孙公司间的转贷不符合文件规定,不能免征增值税.
2、利率必须一致.例如,企业集团以8%的利率向银行取得借款后,以统借统还的方式按8%利率拨给其子公司,同时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假如该服务费是1%,那么相当于收取了子公司9%的利息.所以不能享受统借统还免增值税.
集团间无偿借贷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要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结合上述政策我们可以得出集团间无偿借贷在所得税上要视同销售.
集团公司统借统还的税务处理如何做?这个问题当中,除了税务这个关键词以外,还有了一个,那就是"统借统还",大家知道它是什么意思吗?不过,大家不要担心,如果认真学习了本章,相信大家一定会了解的,因为小编都做了分享,感谢大家,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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