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失怎么办?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4-27 19:21:49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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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丢失怎么办?
专票丢失:
(一)纳税人应于发现丢失发票当日到税务局办理挂失报备,接受处罚,具体裁量基准可查看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附件《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挂失报备需提供《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若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还需提供《挂失/损毁发票清单》1份.
(二)(1)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2)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普票丢失: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提交《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1)可与取得证明时: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2)无法取得证明时:例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专票丢了可以拿复印件做账吗?
1、可以,需要到税务部门认可.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应于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并接受税务机关处罚.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在事发当日书面报告国税机关,并在《中国税务报》公开声明作废.
2、发票丢了如何入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因此,既可以抵扣,又可以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做账进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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