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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一般计税能否差额征税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9-11-13 10:55:00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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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一般计税能否差额征税

营改增以后,建筑以一般纳税人项目适用简易计税需要备案的.

备案的时候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三证合一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办法征收备案表;

3)自拟(企业申请简易计税)相关说明;

4)符合简易计税的证明(如为建筑企业需提供:施工许可证或合同,只要施工许可证或合同注明开工日期是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即可,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房地产企业资料同上)准备材料必须准备充分,不然重新办理起来会很麻烦,来来回回的会很浪费时间.

建筑业纳税按差额征税应注意什么

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同时存在分包情况的,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中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可以按照规定实行总包方扣除分包款的差额扣除税收政策.但在执行这一政策中,一定要很明确地做好两件事:

一、建筑业纳税注意对至今还没有取得分包方开具发票的清理,留意发票使用期限

按照现行过渡期间有关政策的规定,2016年4月30日之间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才可作为预缴扣除的合法凭证,过期无效.

因此,建筑企业必须要对这类营业税发票及时进行一次专门的逐项逐笔清理.

对于在5月1日之前已经发生的建筑服务或者说已经支付款项的,特别是已经完工的,但至今还没有拿到发票的,一定要明确搞清楚对方是否已经开具营业税发票.如果已经开具,就马上催收发票,及时入账扣除.建议对于按照规定应该已经开具营业税发票,还没有收到分包方发票的,有必要与分包方明确约定发票送达时限,否则如果造成无法扣除的,则补偿相应的损失.

二、建筑业纳税注意发票票面的验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一定要求开票方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否则就属于没有按规定开具的发票,存在税务风险,建议拒收,并要求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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