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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的营业税处理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3-05-08 16:01:35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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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旅游业的影响,振兴旅游市场,各地纷纷采取多种措施,以吸引游客光顾。与此同时,有关旅游业的营业税问题,也受到关注。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以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笔者就旅行社在缴纳营业税时应注意的问题归纳如下:

1.扣除范围。

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需要注意的是,允许在税前扣除的费用只限于旅行社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部分的费用,旅行社自身发生的费用不能扣除,并且如果旅行社用自己的车接送旅客、为旅客买保险、发给旅客帽子等旅行用品的支出,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2.扣除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扣除。符合有关规定的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旅行社要注意,只有取得上述合法凭证才能在税前扣除。

3.退款后已缴的营业税须退还或抵减。

纳税人在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而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纳税营业额中减除。旅行社如果发生退款行为,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退税或抵减税额。

4.折扣额如何扣除。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旅行社在给旅游者折扣时,要注意如果有折扣,需将其与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5.申报日期的变化。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临时从事旅游业务的,可按规定按次纳税。对按期纳税的,在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比以前的申报期限延长了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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