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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减免会计分录怎么写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9-11-18 16:18:00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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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减免会计分录怎么写

1、国家减免增值税以外的税款,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xx税;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收入;

2、国家减免增值税税款,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收入;

重点政府性基金减免优惠政策集锦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的缴纳义务人,只要符合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均可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优惠政策.

按照财税〔2016〕12号文规定,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与缴纳义务人的属性、缴纳税种类型无关.符合上述规定的自然人(含按次纳税的自然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非企业性质单位等,均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对于按次纳税的缴纳义务人,其销售额应按月或季累加计算,累加期限应由缴纳义务人自行选择,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销售额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如月(季度)销售额符合上述标准(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含自然人、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非企业性质单位),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的同时,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减按50%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自然人个人出租房屋,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的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于该种情况,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同步免征.如果分摊后月租金超过10万元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同时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于个人转让不动产应按现行税收政策确定增值税的征免.免征增值税的自然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代扣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的增值税时,符合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但境外单位和个人不适用财税〔2019〕13号文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关于政府性基金减免会计分录怎么写的解答就到这里,看具体是减免什么税费,根据减免的税费种类来入账,这样才能真实的反映出具体的做账情况,避免做账上产生了差异而给最终入账造成一些犯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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