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有哪些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2-11-27 16:19:21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897
面对人生的烦恼与挫折,最重要的是摆正自己的心态,积极面对一切。再苦再累,也要保持微笑。笑一笑,你的人生会更美好!所以就跟老师来一起看看吧。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有哪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有公司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质询.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规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有哪些?通过上文小编老师整理的相关资料后,学员们应该都非常的清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是什么,并且对此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都是有所了解的,如果你们觉得上文内容中小编老师讲解的资料有误,不妨来本网站上进行免费学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有哪些的问题您看懂了吗,希望这个解答可以帮助到您,如果大家还想知道更多的可以关注我们会计实战基地哦!会计实战基地是专注的线上会计实操上岗培训机构,能最大程度解决您的会计难题,还在等什么呢?赶快行动起来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