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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2-10-23 10:37:04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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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区别是什么

1.二者区别: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一般是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的权利.追索权是指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没有获得满足或者有可能无法获得满足的情况下,在符合了法定的条件之后,可以向偿还义务人所主张的票据权利.

2.举例说明:A公司向B公司签发汇票,以X银行为付款人.X银行在票据上进行了承兑.B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是最后持票人.那么,D公司享有什么样的票据权利呢?

(1)D公司可以向X银行请求付款.这一权利,被称为付款请求权.

(2)如果D公司向X银行请求付款遭到拒绝,在取得拒绝证书后,可以向A、B、C追索,也可以向X追索.D对A、B、C、X的这种权利,被称为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种类包含什么?

票据权利的种类主要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是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给付,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实践中人们常称此权利为主票据权利.付款人包括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付款人、保付支票的付款人、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等,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付款请求权构成要件:

第一,持票人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其中汇票和本票的有效期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以内,见票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内;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以内.如果票据已经过了此期限,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便丧失;

第二,持票人须将原票据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如果不能提供票据原件的,不能请求付款,付款人也不得付款;

第三,持票人只能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上确定的金额,付款人须一次性将债务履行完毕,因此,持票人也不得向付款人请求少于票据确定的金额付款;

第四,持票人得到付款后,必须将票据移交给付款人,原票据上的权利可能由付款人承受,向其他债务人请求付款,从而使付款请求权呈持续状态;

第五,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后,如果发现该票据有伪造、变造情况的,有权向持票人(接受付款人)请求返还所给付的金额.这是对票据权利不确切的处置.

(2)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即为追索权.由于这个请求是在第一次请求未果后的再次请求,所以将其称为第二次请求权,是票据权利的再次行使.

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区别是什么?关于这两者权力之间的权力和区别在上文中都有详细的介绍,小编老师还通过了案例进行阐述的,相信你们对此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之间的区别就是在于主张票据权利的对象不同的,如果你们看完上文之后还想学习更多的资料,那么不妨来这里进行免费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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