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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2-12-27 09:10:53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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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权.

(2)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还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留置权的效力有哪些?

留置权的效力:

(一)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二)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三)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针对"留置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这一问题的全部解答.这里小编总结归纳了三点,从法律关系、清偿期、行使权力等方面进行说明.除此之外,小编还延伸介绍了留置权的效力,希望大家对留置权有一个简单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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