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2-12-27 09:10:53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87
智慧意味着自知无知。这个世界上有两种人,一种是快乐的“猪”,一种是痛苦的人。做痛苦的人,不如做快乐的“猪”。所以就跟老师来一起看看吧。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权.
(2)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还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留置权的效力有哪些?
留置权的效力:
(一)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二)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三)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针对"留置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这一问题的全部解答.这里小编总结归纳了三点,从法律关系、清偿期、行使权力等方面进行说明.除此之外,小编还延伸介绍了留置权的效力,希望大家对留置权有一个简单的了解.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的问题您看懂了吗,希望这个解答可以帮助到您,如果大家还想知道更多的可以关注我们会计实战基地哦!会计实战基地是专注的线上会计实操上岗培训机构,能最大程度解决您的会计难题,还在等什么呢?赶快行动起来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