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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贴息的会计分录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9-11-27 12:16:00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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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贴息的会计分录

财政拨款的贷款贴息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应作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收入核算企业实现的各项营业外收入.

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益,盘盈收益,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违约金收益等.

如果不属于基本建设中央财政贴息,应按照政府补助准则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1.存在借款利息资本化的情况.

首先:如果在建期间的贷款利息已经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则收到的财政贴息应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工程转资后,按照与折旧相同的进度进行分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其次:工程竣工后如仍发生利息支出并取得财政贴息.则: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2.不在借款利息资本化的情况.

如果不存在资本化利息,则收到财政贴息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3.如文件无特殊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何进行财政贴息的申报

《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项目单位申报财政贴息,应按要求填制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贴息申请表(见附表1)一式两份,并附项目批准文件、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等材料,经贷款经办行签署意见后,除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绵阳科技城基础设施项目外,上报主管部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绵阳科技城基础设施项目由项目单位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并抄报科技部.

中央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系统项目单位提交的贴息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填写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并附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批准文件、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贷款经办行意见等材料,于当年10月底以前上报财政部审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项目单位提交的贴息材料进行审核后,填写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见附表2),并附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批准文件、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贷款经办行意见等材料,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签署审核意见后,于当年10月底以前上报财政部审批.未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查的材料,财政部不予受理.

财政贴息的会计分录?以上就是小编对这一问题给大家带来的全部介绍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读这些文章,将知识转化为自己的底蕴,工作中将学习的知识使用来解决问题,这是一个非常有趣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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