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会计实战基地 > 资讯中心 > 会计实务 > 一次性租金交增值税时间如何确认

一次性租金交增值税时间如何确认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2-12-16 13:12:38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551

免费提供专业会计相关问题解答,让您学习无忧

彩虹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一级讲师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黑龙江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内蒙古

做人要有一颗平常心,肤浅的羡慕,无聊的攀比,笨拙的效仿,只会让自己整天活在他人的影子里面。我们应当认清自己,找到属于自己的位置,走自己的道路,过自己的生活。所以就跟老师来一起看看吧。

一次性租金交增值税时间如何确认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所以收取一次性租金,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不动产租赁的增值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今天关于一次性租金交增值税时间如何确认的解读就到这里啦,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比较复杂,虽然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文件作了一般性规定,但是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业务再具体增值税纳税义务确认时间点上差异很大,我们建议大家在遇到相关问题不清楚时,可以向我们咨询,也可以向自己的主管税务局获取具体政策执行口径.

一次性租金交增值税时间如何确认的问题您看懂了吗,希望这个解答可以帮助到您,如果大家还想知道更多的可以关注我们会计实战基地哦!会计实战基地是专注的线上会计实操上岗培训机构,能最大程度解决您的会计难题,还在等什么呢?赶快行动起来吧!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上一篇:一个会计可以代理几家公司的帐吗 下一篇:新进员工没有上工伤发生的费用可以直接做费用吗

相关资讯

相关问答

  • 1
  • 2
  • 3
会计实战基地

会计实战基地

欢迎来到会计实战基地,请问你有什么问题呢?
【回复1】零基础怎么学会计
【回复2】免费试学60+行业真账实操
【回复3】初级,中级,注会等报考信息
【回复4】免费领取做账资料
【回复5】免费领取备考资料
【回复6】咨询其他问题
发送【姓名+微信】免费申领用友财务软件3个月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