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产品对外捐赠视同销售吗?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2-11-24 17:58:43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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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产品对外捐赠视同销售吗?
作视同销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认税额.
购入货物时,供应方开给你们单位增值税发票,发票上的税额可以用作抵扣,是为了避免同一货物重复缴税,因为货物在销售时还要缴税,为了便于核算,于是采用进项税抵销项税的作法.
同理,自产的货物,在加工时都要领用原材料,原材料也是购入的,也有相应的进项税可用作抵扣.
即然有进项抵扣了,那么就要确认这些货物销售时的销项税额,对税额的差额部分进行缴税.
对于本企业来说,对外捐赠意味着此货物不再用于本单位的应税消费品生产,所以要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进行销项税额的确认.
自产货物用于对外捐赠缴纳所得税吗?
一、将自产货物用于对外捐赠,在会计处理上不需确认收入,但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方面:视同销售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确定销售额.假设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自产货物成本为80元,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为100元,则会计分录如下:借:营业外支出97
贷:库存商品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1、对外捐赠列为营业外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超标部分应作调增处理;2、将自产货物对外捐赠视同销售货物,按照国税函[2008]828号文第三条的规定,因是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在附表一的第15行"(2)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以及附表三第2行"1.视同销售收入(填写附表一)"的"调增金额"列内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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