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会计实战基地 > 资讯中心 > 会计实务 > 新征耕地如何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新征耕地如何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2-11-21 14:48:53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667

免费提供专业会计相关问题解答,让您学习无忧

元柏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一级讲师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黑龙江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内蒙古

送走了花丛的芬芳,迎来桃李的时光。考试在即,你可以不用理我,但不能失去自我;你可以不看信息,但不能没有自信,预祝同学你能考试工作都顺利!所以就跟老师来一起看看吧。

新征耕地如何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规定:"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也就是说,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区分两种不同情况:一是"先批后占"(包括已批准但尚未实际占用)耕地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二是"先占后批"(包括已申请但手续尚未审批下来而先占耕地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文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也就是说,以出让方式有偿取得耕地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计算,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即发生纳税义务;合同未约定交付耕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计算,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即发生纳税义务.

新征耕地如何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关规定中说明,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区分两种不同情况:一是"先批后占",二是"先占后批",因手续前后的不同,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不同,所以大家在处理时要注意一下,大家了解了吧?

新征耕地如何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您看懂了吗,希望这个解答可以帮助到您,如果大家还想知道更多的可以关注我们会计实战基地哦!会计实战基地是专注的线上会计实操上岗培训机构,能最大程度解决您的会计难题,还在等什么呢?赶快行动起来吧!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上一篇:什么企业需要如安装税控盘 下一篇: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否需要追溯调整

相关资讯

相关问答

  • 1
  • 2
  • 3
会计实战基地

会计实战基地

欢迎来到会计实战基地,请问你有什么问题呢?
【回复1】零基础怎么学会计
【回复2】免费试学60+行业真账实操
【回复3】初级,中级,注会等报考信息
【回复4】免费领取做账资料
【回复5】免费领取备考资料
【回复6】咨询其他问题
发送【姓名+微信】免费申领用友财务软件3个月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