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未收取利息要作纳税调整吗?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2-11-07 11:15:16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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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未收取利息要作纳税调整吗?
资金拆借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在经营过程中相互调剂头寸资金的信用活动.在我国开展资金拆借的时间不长,主要是各金融机构同业之间开展同业拆借业务.
企业与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未收取利息,不需要作纳税调整,总机构合并报表时也不存在调整事宜.
资金拆借最基本的两种形式是同城拆借和异地拆借.
1、同城拆借是指同城中央银行分支机构在主持要求交换时,利用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头寸信息,为资金有余和短缺双方牵线搭桥,帮助办理资金调剂的活动.同城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要同票据清算相结合,参加金融市场资金拆借活动的商业银行,因票据清算发生头寸不足,可由金融市场统一使用会员基金调剂解决.
2、异地拆借是指不在同城的拆借双方开展的资金拆借活动.跨地区的同业拆借采用两种形式:一是委托金融市场办理;二是由拆借双方自行联系办理.凡自行办理的,拆借双方要及时向本地的金融市场报送成交情况报告单,报告单上要写是拆出拆入单位、拆借额度、期限、利率、资金用途、拆借余额占存款或资本金的比例等.
资金拆借的原则是什么?
资金拆借的原则主要有四个:一是同业参与原则;二是平等互利原则;三是短期使用原则;四是按期归还原则.
1、同业参与原则 作为资金拆借的市场,首先应坚持金融同业参与的原则,参与资金拆借的主体必须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2、平等互利的原则 参加拆借的任何一方都必须遵循"平等互利、自主自愿、恪守信用、短期融通"的原则.在交易中,融通双方都必须自愿协调、自主成交、互惠互利. 3、短期使用的原则 资金拆借是一种短期融资方式.因此,商业银行拆借资金在使用上必须符合临时性余缺调剂的特征,主要应用于解决短期性的资金急需.对于违背短期使用原则,任意改变资金用途的一方,拆出行和市场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制裁和处罚.
4、按期归还的原则 资金拆借双方必须恪守信用,维护各自的信誉.拆入行必须保证按期归还本息,不得借故拖延占用.拆借资金一般不予展期,一方如有违约行为,对方可按协议加收罚金和罚息,罚金一般按月3‰计算,罚息多按2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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