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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未抵扣的发票开错数量如何处理?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2-11-16 10:57:04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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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未抵扣的发票开错数量如何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如果公司取得的发票销售方按规定已进行正常的纳税申报,他只能取得贵公司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将原错票冲红之后,再行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跨月作废应如何处理?

跨月发票不能作废,只能开一张红字发票冲掉它.销货方申请符合条件:

1、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2. 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提供材料: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式两份),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2)、如属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提供开票有误的蓝字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如已丢失,应提供《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和相关联次复印件)(对应蓝字发票未抵扣进项税额时还应提供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如属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提供购货方出具拒收证明,注明发票开错内容以及正确内容.

4).后续操作:销货方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及红字发票在发票验旧环节送税务机关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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