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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是否需要计算个人所得税?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2-12-05 13:45:46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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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是否需要计算个人所得税?

住房公积金一般不需要纳税,超标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

按国家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由单位缴存和个人缴存两部分构成:单位缴存部分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部分为缴存基数乘以个人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的员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最高均不得超过20%;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每年核定一次.单位应按时足额为在职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于每月发放员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员工代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入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单位和个人按照不高于核定的缴存基数与不高于20%的缴存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超过核定缴存基数或规定比例提取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税务机关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税法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包括: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以及公益捐赠.其中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租房租金、大病医疗以及赡养老人等支出.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第四款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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