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货物收入与租金收入的纳税区别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2-11-18 18:07:49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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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收入与租金收入的纳税区别
会计准则上的销售商品收入,包括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商品和为转售而购进的商品取得的收入.如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商业企业购进的商品等;企业销售的其他存货,如原材料、包装物等,也视同企业的商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会计准则规定的销售商品收入,在税法上对应的是销售货物收入.货物是税法上常用的概念,一般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在税务处理上,没有规定企业的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条件,一般是以会计处理确认的收入为基础,但因考虑的重点与会计准则有所不同,二者也存在一定差异.第一,税法上确认收入的实现,主要考虑的是企业是否已经具备纳税能力,已具备纳税能力的应确认为收入,尚未具备纳税能力的可暂不确认,因为此时纳税人尚无财力缴税.第二,税法上确认收入,一般较为注重收入实现的法律标准,不需要进行会计职业判断,确认收入的标准具有固定性.第三,税法上确认收入的标准,应让有避税企图的纳税人无机可乘.
房产租金收入税务处理
1.预租租金在产品交付时计算租金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条规定,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完工的开发产品预租给其他单位的,其取得的预租价款应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所得税收入可以分期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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