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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的免缴对象有哪些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2-11-30 16:32:13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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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的免缴对象有哪些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一)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超过20%,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对于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建造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使用税的免缴对象有哪些?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这句话较为明确了说明了土地使用税并不是所有的使用人都要缴纳,而是有一定的范围限制的,分析到这里,大家明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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