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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评估增值部分交不交房产税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9-12-24 11:41:00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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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评估增值部分交不交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的规定,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根据上述规定,房产评估增值后改变会计账簿中"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的,应该按照评估增值后的数额计算缴纳房产税.

相关规定:

1、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原值应包含地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自2010年12月21日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并且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2、评估增值的房产和土地应区分两种情况分别确定房产原值.第一种情况,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和要求进行的评估增值.例如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接受资产投资等.在这种情况下,应按评估后的价值作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接受资产投资等情况是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情形,所以企业应调整其账面价值,并按其账面价值计征房产税.此外,若企业应该调整而未调整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并按确认的新的价值作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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