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怎么界定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2-11-08 15:24:20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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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怎么界定
(1)无效合同的界定
①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③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2)无效合同的处理(2013年单选题)
①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②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无效合同中对于支付条件的约定,是否属于《建设工程解释》第二条中可参照适用的范围?
一、合同无效后,支付条件也无效
对双方签订的合同如被认定为无效合同,那么合同中工程款支付条件的约定也无效.在此种情况下,属于《建设工程解释一》第十八条对应付工程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利息应自该解释条文所规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二、只有关于工程款数额的约定可以参照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上述解释中所言"合同约定"主要是指工程款计价方式、计价标准等与工程款数额有关的规定.而关于工程价款支付条件的约定不属于可以参照适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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