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效力等级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2-10-26 09:53:07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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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效力等级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当一个担保物上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并存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即:留置权→已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质权: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对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就该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者的异同是什么?
一、相同之处: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都是担保措施;都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和承担担保责任.
二、不同之处:
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某些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是建立在某些特定的物之上的,是一种债的担保形式.
2、质权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履行.
3、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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