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备注栏注明工程项目是怎么回事?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2-10-24 12:18:08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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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备注栏注明工程项目是怎么回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营改增"以后,发票 "备注栏"的规定:
1、建筑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2、销售不动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出租不动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专用发票的备注栏可否手写备注内容?
正常情况下,备注栏是可以按照客户的要求打印相关的内容,但是发票只要打印了,就不能再作修改了,如果对方要求必须打印备注栏,只好将已开的发票作废,重新开了.备注是辅助信息,不是很重要,做备忘.对外无效,对自己有效.整张增值税发票是有效的.
1、按照现行发票管理相关规定,发票应予一次性填写开具;
2、可见,在税控系统上已进行了填写开票,票面再进行手工书写则不符合如上规定;
3、虽然,如题所述事项或未构成虚假而致税款流失,但该行为不符合规范,不建议操作;
4、如受票方不予接收或税务方面提出质疑,则产生其他麻烦;
5、请予核实,依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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