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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跨年抵扣账务处理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2-12-27 17:12:03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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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跨年抵扣账务处理

跨年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分录处理

入账的时候:

借: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跨年后认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科目用于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费等.

以下两种情况的发票属于跨年发票:

1、经济业务发生在2020年,款项支付也在2020年度,但是发票是2021年才开出来的.

2、发票开具时间是上一年度,却因各种原因未能在上一年做账,报销和做账时间都是在次年的发票.

当月取得发票未入账是否可以在当月认证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发票的开具日期在2月份及2月份之前的,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前提条件可以在2月份税款所属期申报纳税时进行抵扣.

综上述所,就是我们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跨年抵扣账务处理的介绍.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跨年的情况,我们还是比较常见的.虽然跨年,但是并不影响我们一般纳税人去进行认证抵扣操作.如果涉及到的账务处理不会的,就参考上文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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