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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的效力的规定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2-09-06 14:05:44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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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的效力的规定:决议不成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公司法》(2005年修订,下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根据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公司决议效力诉讼可以定义为:人民法院受理的,请求确认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和请求撤销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249条,其案由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纠纷。因此,公司决议效力诉讼可以分为两种,即公司决议效力确认诉讼和公司决议撤销诉讼。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2)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5)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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