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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转移性收入是什么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2-08-22 16:28:26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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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转移性收入指的是政府、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农户转移的退休金、社会救济和补助、救灾款、经常性捐赠和赔偿,以及粮食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农机具补贴等生产类补贴等。
转移性收入包括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失业救济金、赔偿等;单位对个人收入转移的辞退金、保险索赔、住房公积金、家庭间的赠送和赡养等。
转移性收入加剧农村—城镇区域间的收入不平等,进而导致总区域的收入不平等,其原因除了各省市地区的财政状况差异所造成的转移支付差异外,根本原因在于城乡分割的,或者说歧视性的收入再分配制度。

实践表明,由于长期存在的城乡分割局面,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在政府转移性支付的分享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农村居民往往享受不到城镇居民在就业、教育、住房、医疗等方面的待遇。
转移性收入在《贫困户信息表》《扶贫手册》登记家庭收入和帮扶成效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登记,填写在相应表格内,仅用于统计口径计算。
在考核贫困户人均纯收入是否达到脱贫标准时,转移性收入应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对待:
1、“三保障”类转移性收入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目的是防止出现通过计算教育补贴、危房改造收入等算账脱贫、数字脱贫的情况。
包括危房改造资金,减免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费补助等教育资助,代缴新农合补助资金,医疗报销费用,以及保险赔款、救济金、救灾款、抚恤金等。

2、帮扶的种苗、物资在出售前不计入家庭收入,比如:农药、化肥、饲料等。产品出售后,获得的收入计入家庭收入,帮扶的种苗、物资不作为成本予以扣除。
3、其他转移性收入,如生态补偿、奖励收入、慰问金、在外人口寄(带)回及农村以外亲友赠送的收入等应计入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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