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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减免政策是什么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2-10-16 17:12:23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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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不得免税、减税。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减免税的基本形式
(1)税基式减免,这是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以及跨期结转等。其中,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起征点与免征额同为征税与否的界限,对纳税人来说,在其收入没有达到起征点或没有超过免征额的情况下,都不征税,两者是一样的。但是,它们又有明显的区别:其一,当纳税人收人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就其收人全额征税;而当纳税人收人超过免征额时,则只就超过的部分征税。
其二,当纳税人的收人恰好达到起征点时,就要按其收入全额征税;而当纳税人收人恰好与免征额相同时,则免予征税。两者相比,享受免征额的纳税人就要比享受同额起征点的纳税人税负轻。
此外,起征点只能照顾一部分纳税人,而免征税额则可以照顾适用范围内的所有纳税人。
项目扣除是指在课税对象中扣除一定项目的数额,以其余额作为依据计算税额。跨期结转是将以前纳税年度的经营亏损等在本纳税年度经营利润中扣除,也等于直接缩小了税基。

(2)税率式减免,即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等形式。
(3)税额式减免,即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抵免税额以及另定减征税额等。
在上述三种形式的减税、免税中,税基式减免使用范围最广泛,从原则上说它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情况;税率式减免比较适合于对某个行业或某种产品这种“线”上的减免,所以流转税中运用最多;税额式减免适用范围最窄,它一般仅限于解决“点”上的个别问题,往往仅在特殊情况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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