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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2-09-13 16:17:25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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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在预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所作的担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概念
最高额抵押具有担保债权的不特定性的特点
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未来债权是不特定的,将来的债权是否发生、债权类型是什么、债权额是多少均是不确定的。因此,其所担保的债权必须都是同一性质的债务。
设定最高额抵押时,双方要明确规定债权发生的原因。根据《担保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因此,只有借款合同和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而且在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担保债权是否仅限于借款的债务还是商品交易发生的债务,特别是担保商品交易发生的债权的,应当明确规定就何种商品进行连续交易发生的债权额进行担保。否则,应推定双方同意就各种商品交易进行连续交易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
注意:即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转让的部分债权可以通过当事人特别约定从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相关利益。
明确规定
对于被担保的债权的最高限额应当明确规定。
如果没有约定最高限额,则应当认为最高额抵押合同不成立。决算期是最终确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的实际数额的日期。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通常必需明确规定决算期。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决算期,如果最高额抵押合同中订有存续期间并已经登记的,此项期间届满之时即为决算期。
如果抵押合同登记的存续期间过长,当事人均有权提出确定合理的决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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