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会计实战基地 > 资讯中心 > 会计实务 > 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是什么

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是什么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2-10-01 15:05:02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818

免费提供专业会计相关问题解答,让您学习无忧

浩然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特级讲师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黑龙江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内蒙古

有时候,洒脱一点,眼前便柳暗花明;宽容一点,心中便海阔天空。身边的世界往往比我们想象的要睿智与宽容,祝你考试成功所以就跟老师来一起看看吧。

合同相对性的例外: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法律的特殊规定即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合同相对性是指原则上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
合同相对性的例外,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买卖不破租赁。
这是指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对抗房屋受让人。根据债的相对性,租赁合同应只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有效,当第三人买受租赁标的成为不动产所有人时,买受人非租赁合同的缔约人,故不应受合同约束,得随时取回租赁标的物。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城市扩张、房荒问题的出现,各国为解决社会矛盾,多设定“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规定,即出租人将租赁标的物让于第三人时,原租赁合同对受让人继续有效。如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不法侵害债权,指第三人故意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妨害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根据债权不可侵理论,不法侵害债权的行为发生后,债权人得以债权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追究第三人的责任,这使债的效力得到扩张,及于一切侵害债权的第三人。
3、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
是指特定合同一经成立,不但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益关系,同时债务人对于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负有注意、保护的附随义务,债务人违反此项义务,就该特定范围内的人所受的损害,亦应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负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特定契约关系兼具保护第三人的作用。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主要体现在人身保险合同、运输合同中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条款、信托合同等。
我国《保险法》第22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与第三人代替履行具有区别,第三人代替履行因为债权人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不向债权人承担责任,遵循的仍然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第三人代替履行分为一般代替履行和履行承担两种情形。

以上就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是什么】的全部解答,如果想要学习更多相关知识,欢迎大家前往会计实战教育官网!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上一篇:合同先履行抗辩权是什么 下一篇:合同确认法的特点是什么

相关资讯

相关问答

  • 1
  • 2
  • 3
会计实战基地

会计实战基地

欢迎来到会计实战基地,请问你有什么问题呢?
【回复1】零基础怎么学会计
【回复2】免费试学60+行业真账实操
【回复3】初级,中级,注会等报考信息
【回复4】免费领取做账资料
【回复5】免费领取备考资料
【回复6】咨询其他问题
发送【姓名+微信】免费申领用友财务软件3个月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