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会计实战基地 > 资讯中心 > 会计实务 >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规定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2-10-15 16:20:42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564

免费提供专业会计相关问题解答,让您学习无忧

金桔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一级讲师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黑龙江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内蒙古

别用一个人的过去来揭人家的伤口,你听到的你看到的终究不是本质,谁还没有个过去,何必抓着不放。所以就跟老师来一起看看吧。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规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六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 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以上就是【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规定】的全部解答,如果想要学习更多相关知识,欢迎大家前往会计实战教育官网!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上一篇:还未完成无形资产怎么记账 下一篇:国有独资公司股东会的规定

相关资讯

相关问答

  • 1
  • 2
  • 3
会计实战基地

会计实战基地

欢迎来到会计实战基地,请问你有什么问题呢?
【回复1】零基础怎么学会计
【回复2】免费试学60+行业真账实操
【回复3】初级,中级,注会等报考信息
【回复4】免费领取做账资料
【回复5】免费领取备考资料
【回复6】咨询其他问题
发送【姓名+微信】免费申领用友财务软件3个月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