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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2-10-01 18:46:15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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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用一个人的过去来揭人家的伤口,你听到的你看到的终究不是本质,谁还没有个过去,何必抓着不放。所以就跟老师来一起看看吧。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债务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不仅包括合伙企业不履行合同所产生的违约之债,也包括合伙企业因侵权行为产生的侵权之债或其他因合伙企业行为所产生的债)。

合伙企业优先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就其超过部分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注意】就超过部分有权向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的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两不得”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两可以”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提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普通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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