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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成本的六项费用是什么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2-09-01 15:00:31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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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下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包括:可否销售原则、分类归集原则、功能区分原则、定价差异原则、成本差异原则、权益区分原则。

为正确核算房地产企业的产品成本,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
对当期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按其性质、经济用途及发生的地点、时间进行整理、归类,并将其区分为应计入成本对象的成本和应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同时还应按规定对在有关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进行计量与确认。
对应计入成本对象中的各项实际支出、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合理的划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并按规定将其合理的归集、分配至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
直接成本采用直接计入法。如建安工程费。
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按一定的方法进行分配。
对期前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配,其中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计入"开发产品",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对本期已完工成本对象分类为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并对其成本进行结算。其中属于开发产品的,应按可售面积计算其单位工程成本,据此再计算已销开发产品成本和未销开发产品成本。对本期已销开发产品的成本,准予在当期扣除,未销开发产品成本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应按分别建立明细台帐,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再予结算。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核四把尺子:
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协商请求税务机关同意,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
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税法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可以预提的三种情况),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应向政府上缴但尚未上缴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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