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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2-08-28 18:03:28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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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1.成本:包括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即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2.费用: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税金:
计入税金及附加: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出口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开企业)
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车辆购置税、契税、进口关税、耕地占用税、不得抵扣的增值税
通过损失扣除: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不得税前扣除的税金:企业所得税、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企业为职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
4.损失,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1)损失按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扣除。(净损失)
(2)已做损失处理的资产以后年度又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当期收入。
5.扣除的其他支出:除了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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