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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费超标应增纳税额吗?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3-03-18 14:11:17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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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按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年终汇算清缴时需要将超标的业务招待费、工资等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吗?

2.公司筹建期间列入开办费的招待费能否税前扣除?如采用应税所得率征收的,能否将开办费一次性列支费用?(如有法规依据,请列明)

答:1.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因此,对于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企业,可采用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实际支出额来计算其应纳所得税额,其超标的业务招待费、工资等不必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招待费应不属于开办费的范围,但对于公司筹建期间已列入开办费的招待费,采用查账征收时,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如果采用定率征收时,是否可以计入费用一次扣除目前没有限制性规定,因定率征收是采用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实际支出额来计算其应纳所得税额的,所以企业在如何扣除的问题上还请仔细斟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法规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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