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会计实战基地 > 资讯中心 > 会计实务 > 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区别

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区别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2-08-13 16:43:23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852

免费提供专业会计相关问题解答,让您学习无忧

飞影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一级讲师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黑龙江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内蒙古

把所有的困难、挫折砸碎了踩在脚下,当有你一天你站在舞台上的时候,你可以骄傲的告诉所有人,多少年来你不论经历什么都没有放弃过。所以就跟老师来一起看看吧。

具体行政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不仅包括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行为,还包括与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相关的行为,如暴力的侵权行为。

相关法律知识:
(1)客观方面的要件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不仅包括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行为,还包括与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相关的行为,如暴力的侵权行为。
(2)法律效果要件不同。具体行政行为能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行政事实行为是一种非法律行为,无论是否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都不影响行政事实行为的存在。
(3)主观方面的要件不同。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意志的外在表现。行政事实行为也是行政机关的一种意志,但意志并不是事实行为的构成要件,同时事实行为也没有具体的形式要求。
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具有行政性、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可致权益损害性的三大特征。
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行政行为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双方当事人围绕行政行为形成法律关系。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实施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则负有服从的义务。行政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组织实施的所有“生效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狭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法律行为。行政行为一般取狭义解。

以上就是【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区别】的全部解答,如果想要学习更多相关知识,欢迎大家前往会计实战教育官网!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上一篇:国内生产总值计算支出法是什么 下一篇:行政强制中止执行的情形是什么

相关资讯

相关问答

  • 1
  • 2
  • 3
会计实战基地

会计实战基地

欢迎来到会计实战基地,请问你有什么问题呢?
【回复1】零基础怎么学会计
【回复2】免费试学60+行业真账实操
【回复3】初级,中级,注会等报考信息
【回复4】免费领取做账资料
【回复5】免费领取备考资料
【回复6】咨询其他问题
发送【姓名+微信】免费申领用友财务软件3个月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