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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货物视同销售行为是什么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2-09-09 15:39:14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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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自建厂房),应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视同销售行为
视同销售行为,全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意为其不同于一般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只是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
目前税法中将以下八种行为归入视同销售行为: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在实际工作中,该类视同销售业务是比较常见的。在这里着重讨论一下第一种情况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纳税时间是如何介定的呢?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其发生纳税义务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这里面又包含很多内容,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11月28日,财税(2005)165号文件, (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这一规定与会计处理产生了差异,其意在维护国家税权、也防止纳税人通过所谓代销形式无限期递延纳税义务的产生。所以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也要视同销售的原因和理由在此。
视同销售行为是从会计和税法两个角度来说的,会计上认为这些行为由于大多数不符合常规会计上的收入确认标准,而从税法上看,它们与销售行为类似,所以需要缴纳增值税,并对其所获相关收益进行计量并对其所得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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